为更好地开展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特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主要包含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有关的政策文件、依法行政、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5大类28项内容,以及与应急管理系统救灾方面的政策文件、备灾管理、灾后救助、款物管理和工作动态等5大类20项内容。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受理机构
本厅自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郑州市纬二路1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每年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371-65919836
传真号码:0371-65919756
电子邮箱:hnsajjbgs@126.com
通讯地址: 郑州市纬二路10号
邮政编码:450000
(二)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厅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查阅点暨省应急厅行政许可政务受理大厅(郑州市纬二路10号门口,联系电话:0371-65919888)查阅该目录。
2.公开方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⑴.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网址:http://yjglt.henan.gov.cn/。
⑵.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微信公众号:
⑶.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官方微博:
⑷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官方抖音:
(4).触摸式电脑(设置于省应急厅行政许可政务受理大厅内),新闻媒体,包括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3.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或者变更后,本单位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公开范围
本厅主动公开范围之外且不属于涉密的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2.公开程序
①申请的提出
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网上上报即可。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下载《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填写后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信函、电报方式提交。
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办公室直接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经申请人确认生效。工作人员对公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②申请的处理
登记审查
本厅受理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或予以退回。
申请人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办理答复
受理办公室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受理办公室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答复方式。
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③收费标准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 、监督保障
(一)举报。申请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人或组织认为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