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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5日
标  题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权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 豫应急〔2024〕40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03日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权限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 豫应急〔2024〕4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应急管理部对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等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权限实施层级的要求,确保依法依规、高质量、高标准实施安全许可,经省政府同意,省应急厅决定对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含以往下放的)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权限

  (一)非煤矿山(含石油天然气)

  省应急厅负责中央驻豫、省管、跨省辖市的非煤矿山(含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负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超过150米的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局实施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应急厅负责范围以外的非煤矿山(含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应急厅负责范围以外的非煤矿山(含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委托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局实施。

  (二)危险化学品

  省应急厅负责中央驻豫(郑州、洛阳市和航空港区的除外)和省管企业(郑州、洛阳、许昌市和航空港区的除外)占50%(含)以上股权的(股权以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为准)、跨省辖市的、生产剧毒化学品和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以下称“高危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局负责实施省应急厅负责范围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省应急厅负责范围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委托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局实施。

  (三)省应急厅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二、实施时间

  2024年4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权限开展行政许可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2024年3月31日前各地已经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谁受理谁办理”的原则继续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期间,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把握好审查条件和标准,严格审查审批程序,防止调整前降低标准、突击审批。

  (二)2024年3月31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事项,省应急厅相关处室要加强指导,确保高质高效办结。

  (三)已经撤回授权或委托的事项,在有效期内的延期、变更、注销等由省应急厅办理。

  (四)既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未纳入此次调整的,仍按照原下放有关规定要求实施。

  (五)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认真做好相关权限的交接和后续管理工作,确保平稳顺利过渡。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