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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焊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23-07-03 来源:安阳市应急管理局 分享: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焊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群众对焊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豫应急﹝2022﹞133号)和《安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安安委﹝202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焊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凡举报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发现,或者发现但未依法依规处理的,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12345”市长热线电话举报焊接违法违规行为,还可以通过网络、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焊接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存在焊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

  举报内容应详细说明焊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及被举报单位名称等证据,并提供举报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 凡违反焊接作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均可举报。

  煤矿、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型消防重点单位等行业领域动火及焊接作业有特别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并实施奖励。

  其他领域焊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通知》(安办﹝2022﹞3号)规定,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实施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七条 负责举报受理的部门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如实登记举报材料;

  (二)对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受理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制止违法行为的延续,并依法依规做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立即转交有责部门进行处置;

  (三)及时将核查调查办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查处、谁奖励”原则。

  第九条 对实名举报焊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对举报的焊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罚款的,奖励500元;

  (二)对举报的焊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罚款的,按照处罚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十条 对举报同一焊接作业违法违规事项的,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部门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举报人提前说明客观原因的,可适当延长领奖时间。

  第十二条 焊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安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安安委﹝2022﹞14号)规定的奖励资金统筹列支。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按程序反馈查处结果,不实施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举报的受理、确认、告知和奖励,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受理部门和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受理部门对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举报材料等泄露,对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六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不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