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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强化重大案件和安全事故领导责任的意见
发文字号 其他文件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13日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强化重大案件和安全事故领导责任的意见

为了强化各级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有效防止、减少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重大案事件是指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恶性刑事治安案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群死群伤恶性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监管羁押场所异常案事件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事件等案事件。

本意见所称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建筑施工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安全事故、危险物品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集体中毒等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各级党委对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防范负总责。应当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认真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作为重要决策事项,定期研究,支持和帮助同级政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防范全面负责。对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防范、处置、责任制度的建立以及执法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应当主持研究。各级党委的其他领导成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防范负责。

、各级政府应当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和落实防范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责任制,制定防范措施,建立应急预案,确保人力、物力、财力落实到位。对有关问题必须进行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工作,安排消除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隐患,主持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直接组织处理特别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

各级政府的副职对各自职责范围内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防范负责。对党委、政府关于防范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决策负责组织落实。应当经常深入基层和现场,加强调研、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对发生的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直接组织、协调和指挥处理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职责范围内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防范负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及时予以取缔;其他部门也应当采取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五、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所辖范围内和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负责。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职责,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地区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力,对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隐患失察,对上级部门提出的警告和有关方面的正确建议不重视、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决策失误或者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直接引发或者激化矛盾,在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严重失职,对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有关问题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对已发生的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贻误时机、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扩大、损失加重的,从重处理。

、对负有责任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行一票否决,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按规定实施;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或者党委、政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按规定实施;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需报党委、政府审批的,经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建议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建议,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实施。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本意见在实施中还可做进一步完善。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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