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
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应急管理局、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27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对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惩戒,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对象的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三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三)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的;
(八)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九)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或虽已开展但未执行有关规定,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
三、失信惩戒措施
根据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失信行为名单,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惩戒对象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专项执法计划时,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二)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不定期开展巡查、检查;
(三)定期约谈惩戒对象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惩戒对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
(四)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五)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六)取消惩戒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获得安全生产领域荣誉、嘉奖、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评选资格;
(七)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惩戒措施。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惩戒措施。上述惩戒措施可全部采取,也可结合实际分项采取。
四、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
(一)信息采集主体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和区域失信信息的采集和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失信信息综合汇总和报送。
(二)信息采集提交
1.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举报核查等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失信行为所规定情形的,应当采集有关信息,通过“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送至市级应急管理局。
2.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失信行为所规定情形,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有关情况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采集有关信息进行报送。通知发出后20个工作日仍未报送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自行进行信息采集、上报。
3.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失信行为所规定情形的,可将有关情况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采集有关信息进行报送。
4.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失信行为条件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进行采集。
5.应急管理部门在采集信息前应告知拟纳入联合惩戒的生产经营单位,听取其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审核和上报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逐级上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的失信行为对象信息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联合惩戒对象信息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省应急管理厅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各级、各部门送交的相关信息,报厅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将拟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报送应急管理部审核。
(四)信息公布
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在当地主流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惩戒名单,将惩戒对象信息推送到河南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信用河南”、河南省信息信用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等平台,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同时推送至民营信用查询平台。
五、管理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联合惩戒管理自公布当日起计算,管理期限为1年。
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信息移出
联合惩戒管理期满,应当移出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信息移出:
(一)被惩戒对象应在管理期届满前2个月,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
(二)按照“谁采集、谁移出”的原则,由信息采集部门受理惩戒对象的移出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整改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移出条件,决定移出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将移出决定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省应急管理厅应对送交的移出信息及时汇总,报应急管理部审核。
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当地主流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公布移出联合惩戒决定,将移出名单信息推送到“信用河南”、河南省信息信用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等平台。惩戒信息推送至民营信用查询平台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平台移出信息。
(三)生产经营单位关闭、注销、撤销的,自动移出惩戒名单。
(四)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移出惩戒名单:
1.在惩戒管理期内再次发生符合联合惩戒规定情形之一的;
2.在惩戒管理期满后,仍存在联合惩戒规定情形之一的;
3.联合惩戒管理期满,未提出移出申请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合惩戒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落实责任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的采集、审定、报送、公布、移出和异议处理等工作程序,明确主责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并将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惩戒措施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管理期限内依法依规对本地区安全生产领域和其他领域的联合惩戒对象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并定期将惩戒落实情况报送至省应急管理厅。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议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和其他领域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三)规范工作程序,严肃执纪问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所在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对信息采集、发布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