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河南省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1250052号提案的答复
郭卫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燃气‘点供’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和对能源的高速需求及环保意识的增强,近几年,液化天然气(LNG)和液化石油气(LPG)已成为重要能源支柱之一,同时也产生了很多液化燃气、石油气储存供应点(称为“点供”),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目前,燃气“点供”安全监管的现状:一是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暂未明确。我省暂未出台相关规范文件明确液化天然气(LNG)和液化石油气(LPG)的监管主体,目前我省液化天然气(LNG)供应站所需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系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颁发,故默认作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二是可借鉴的国内燃气“点供”安全监管模式不多。北京市2017年制定了《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天然气(LNG)点供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意见》,明确液化天然气瓶组站、气化站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城市管理委员会;山东省淄博市2017年制定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厂内自备燃气供气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作为燃料使用的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压缩天然气(CNG)储配站、液化石油气(LPG)气化站的行业管理部门为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则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省内方面,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2017年印发了《关于规范供气场站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点供”进行管理。三是国家层面暂未出台相关制度规定。目前,国家层面尚未研究制定关于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液化石油气(LPG)气化站等相关管理办法,能够参考的仅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应急部、市场监管局2021年印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省应急管理厅将根据您的意见建议,认真履行省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积极推动燃气“点供”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落细,进一步厘清责任边界,完善责任体系。一是提请省政府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将燃气安全作为大检查重要内容。二是积极与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商讨燃气“点供”监管问题,避免责任悬空。三是适时推动相关部门提请省委、省政府研究制定关于燃气“点供”安全相关意见规定,推动责任落实落地。四是适时向国务院安委办反馈,建议国家层面出台相关制度规定。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关心安全生产工作、关注安全生产工作,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紧密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履职尽责,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全力维护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提供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联系单位: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联 系 人:李光耀
联系电话:0371-65919885
邮政编码:450000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