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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促进安全
生产社会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7-14 来源:政策法规处 分享:

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济源分院、铁检分院,各省辖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和《河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的实施意见》相关工作要求落实、落细、见效,共同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促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的意见》,请认真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7月8日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

共同促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和《河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的实施意见》相关工作要求落实、落细、见效,协同发挥检察机关与应急管理部门职能,共同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能力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稳固长效的统筹协作机制。全省检察机关要坚持检察一体原则,切实履行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责,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形成更加密切的社会治理合力。省检察院与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协调,以落实“八号检察建议”为契机,督促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良性互动长效机制,打造推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的“行政+检察”河南模式。

  二、建立便捷顺畅的日常联络机制。检察机关、应急管理部门要畅通联络渠道,明确主管领导,确定责任部门,设立联络员,形成经常性的交流沟通机制。检察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办理、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涉嫌犯罪有关情况。检察机关办理重大、敏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通报案件进展。

  三、建立周密完备的行刑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书、事故调查报告等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检察机关可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建议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涉安全生产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领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问题,可集中向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四、建立高效互信的业务支持机制。检察机关、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工作互涉领域加强支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可就涉嫌犯罪等相关法律问题向检察机关进行咨询。检察机关办理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可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办案。检察机关应邀参与事故调查组或者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活动的,应当就立案追诉标准、证据收集固定保全、调查方向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双方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可邀请对方人员参加。

  五、建立协调一致的监督督查机制。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开展立案监督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事故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通过开展审判活动监督着力解决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确有错误等问题。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对区域内生产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严肃能动履职,加强和改进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日常执法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察机关可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对企业的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负责人约谈等,结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推动企业、行业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建立灵活多样的宣传引导机制。检察机关、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社会层面进行适度宣传,提升“八号检察建议”的知晓度和影响力。通过送法进企业、庭审观摩、发布典型案例典型事故调查报告等进行警示教育,促进企业、行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通过送法进社区、媒体传播、志愿者活动等进行宣传引导,促进社会公众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检察机关、应急管理部门通力合作,积极营造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安全生产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