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设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行政许可法》,《矿山安全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非煤矿山‘三同时’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尾矿库、石油天然气、砖瓦窑场等非煤矿山的相关管理法规、规定。
收费情况:不收费
执行主体:根据国家局第9号令,由省局负责中央在豫企业;跨省辖市企业;外资企业;石油、天然气、盐、碱开采企业(含施工企业);露采年产5万吨、井采年产1万吨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含采掘施工)企业;设有库容为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含赤泥库、灰渣库、固体废弃物堆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委托省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许可证统一加盖省局印章)。
办理时限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设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收费情况:不收费
执行主体:该项许可执行主体为省局
办理时限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设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收费情况:不收费
执行主体:该项许可执行主体为省局
办理时限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理》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五条。
收费情况:不收费
执行主体:该项许可执行主体为省局
办理时限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十条规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
设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
执行主体:该项许可执行主体为省局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
设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13号令)。
收费情况:不收费
执行主体:该项许可执行主体为省局
办理时限依据: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13号令)第9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许可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成专家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自专家组提交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决定是否授予检测检验资质。
七、 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
设立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第2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局第3号令)、国家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4】1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豫政【2005】2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14号)。
执行主体:该项许可执行主体为省局
办理时限依据:根据国家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八、 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设立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第2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局第3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豫政【2005】2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14号)。
执行主体:该项许可执行主体为省局
办理时限依据:根据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九、安全培训机构认证
设立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对确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第20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豫政【2005】27号)。
收费情况:不收费
执行主体:该项许可执行主体为省局
办理时限依据: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设立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局18号令)。
收费情况:不收费
执行主体:该项许可执行主体为省局
办理时限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局18号令)规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十一、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设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局17号令)。
收费情况:不收费
执行主体:该项许可执行主体为省局
办理时限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局17号令)规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十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设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收费情况:不收费
执行主体:该项许可执行主体为省局
办理时限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时限为45个工作日。
受理服务中心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大厅)
单位地址:郑东新区正光路向东100米 煤监大楼5楼
联系电话:0371-68091980
行政许可事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
豫政[2005]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照国务院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省政府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保留473项行政许可项目。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要积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创新,进一步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和“窗口”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能,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做出新的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05年6月3日
附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和咨询机构和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3.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7.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
8.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9.烟花爆竹销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