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16日 | |
标 题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对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463号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人大政协提案公开 豫应急字〔2024〕11号 | 发布时间 | 2024年12月16日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对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463号的答复
豫应急字〔2024〕11号
常涌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首次使用化工工艺论证”范围促进电子化学品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厅对您提出建议高度重视,进行了深入研究。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开展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必要性
一是管控新工艺新技术安全风险的需要。随着化学工业科技进步,产品品种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在化工生产中进行应用,新工艺安全风险未知,若没有安全可靠性论证、逐级放大试验、严密的试生产方案,风险很难辨识,管控措施很难到位,容易发生“想不到”的事故。比如:2017年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9”爆燃事故就是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在不掌握反应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在已停产的车间开展医药中间体的中试研发,仅依据小试结果就盲目将试验规模放大1万倍以上,由于中间产物不稳定,发生分解引发爆燃事故。二是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新型化工工艺的安全可靠性是项目建成后安全性的重要决定因素,也是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中重点关注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规定“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规定:“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将“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列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应急管理部门应执行相关要求。三是为提升新工艺项目本质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国家和我省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积极服务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行政许可审批时限全部压缩至法定审批时限的一半以内。为规范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参照浙江、江苏、湖北、山东等省做法,于2021年11月印发了《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明确了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范围,规范了企业申请安全可靠性论证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清单,细化了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安全可靠性论证专家组专业结构及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实施以来,省应急厅委托省应急管理技术中心,组织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共同参与,已对32个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进行了安全可靠性论证,共提出问题574项,这些问题的整改落实,对提升项目本质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技术方等对项目的工艺危险性和稳定性、固有风险防控措施,以及工艺路线、关键设备、自动化控制等分析不到位,导致部分项目问题整改周期较长,在问题整改到位前我厅无法出具论证通过意见。
二、关于代表提出问题的情况说明
一是关于论证范围过宽的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应急〔2022〕52号)和《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豫应急办〔2021〕107号)对需要论证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我省首次工艺论证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组织。二是关于论证时间过长的问题。按照《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豫应急办〔2021〕10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提交完整的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后,应首先对是否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进行鉴定。不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应当在5日内向企业退还申请文件资料。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第八条规定: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修改完成后,需经专家签字确认,并于5日内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办法》对论证时间和出具书面意见的时间都做了时间限制。我厅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办法》规定,每次论证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部分企业反应的论证时间过长,主要是因为企业提供资料不全,不了解论证流程,导致无法正常组织论证会议。三是关于存在泄露风险的问题。河南省应急管理技术中心在组织首次工艺论证前,根据业主方需要,可单独与论证专家分别签订保密协议。同时,依据《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豫应急办〔2020〕31号)第七条第三款已做了相关规定,专家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将取消专家资格,并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021年11月《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豫应急办〔2021〕107号)发布以来,河南省应急管理技术中心组织22次首次工艺论证工作,截至目前,未发生过论证专家泄露企业商业技术秘密的情况。
三、关于代表提出“建议事项”的答复
关于代表提出的建议事项,因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应急〔2022〕52号)等多项部门规章,我们会积极向上级反应对相关条款进行合理修订,更好地为企业做好服务,但是在国家有关部门规章修订前,我厅仍然需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持续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在收到资料后,将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两日内通知企业需要补充完善的资料,并指导企业进行完善。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需要召开论证会议的,将于一周内通知省直相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召开论证会。论证会议结束后,对于论证通过的工艺,企业对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完善,专家签字确认后,再次提交修改版资料时,我厅技术中心将于当天出具论证意见。对资料提供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我们也会帮助企业提供尽快完善资料。同时,我厅将积极与申请企业沟通,说明工作流程,列清申请资料清单,真正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再次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我省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宁哲
联系方式:0371-65919878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