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06日 | |
标 题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铝加工(深井铸造)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应急办 〔2024〕82号 | 发布时间 | 2024年08月08日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开展铝加工(深井铸造)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豫应急办 〔2024〕8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开展工贸领域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刻汲取河南中瑞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7·26”铝液遇水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铝加工(深井铸造)领域安全生产,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在全省开展铝加工(深井铸造)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摸清全省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健全企业台账,彻底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停产整顿一批现实风险高、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关闭取缔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问责曝光一批严重违法单位和个人,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推动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全省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专项整治范围
全省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
三、专项整治主要内容
(一)安全管理
1.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经过考核合格,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2.企业熔炼、浇铸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有防止爆炸的措施并严格执行,金属熔炼和浇铸岗位的从业人员是否存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的情况。
3.企业是否建立、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是否按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是否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是否对相关方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和现场安全交底,保存安全培训教育、现场安全交底记录,对相关方的现场安全检查是否有针对性。
5.是否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重点时段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存在抢工期、赶进度人员疲劳作业、设备带病运转情况,是否根据安全生产、人员返岗情况制定复工复产方案。
6.企业是否制定熔炼或浇铸过程中停电、燃气泄漏、高温金属溢流等异常情况下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是否开展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培训,是否配备齐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按规定维护、保养、使用。
7.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熔炼、浇铸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未经安全审查擅自投入建设,是否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二)设施设备
8.固定熔炼炉高温熔融金属出口是否设置有机械式锁紧装置,是否配置液位传感器、报警装置并与固定熔炼炉熔融金属出口和流槽紧急排放口自动切断阀连锁。
9.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进水压力、流量和进出水温度监测及报警装置,是否与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口自动切断阀连锁。
10.浇铸流程是否规范采用引锭盘托架利用导轨导槽防倾覆、设置水平或液位等传感器与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口自动切断阀连锁报警装置等其中一种防止熔融金属大量泄漏的控制措施。
11.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铸造设施及水冷系统是否设置高位应急水池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措施是否能够满足浇铸系统最大水流量5分钟工作时间的水源要求。
12.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是否定期检查、更换并如实记录,是否存在应报废而继续使用的情况;托架卷扬系统是否设置有两路独立电源或应急电源,是否存在使用无绳槽卷筒以及导向轮深度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13.金属熔炼和浇铸生产区域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装置,厂房是否能够满足抗爆和泄爆要求,金属熔炼、浇铸流程是否按规定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
(三)现场作业
14.浇铸流程作业人员是否存在脱岗情况,浇铸作业时车间主管或班组长是否现场带班并如实记录。
(四)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5.是否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所列重大事故隐患。
(五)禁用设备工艺
16.是否使用《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所列设备及工艺。
四、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从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4年8月20日前)
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密切联系发改、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运用“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工作模式,以企业建有熔铝炉、铸井等关键设施设备、大量使用天然气熔炼废铝、产品主要以铝棒和铝板等为显著特征,抓紧组织对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再开展一次全面细致摸排,摸清企业的工艺装备、产品产能、手续证照等基本情况,实现彻底排查不留死角,摸底过程中要严肃认真甄别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于非法设立的企业,依法依规按照“打非治违”相关规定严格处理,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基础台账清单,确保底数清、情况明,《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基础信息表》(附件1)经市级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8月20日前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工贸行业安全监督处。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4年8月31日前)
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召集辖区内相关企业负责人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专门动员部署,对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及如何对照要求开展整治等内容进行专题讲解,要求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改,按照“一企一册”原则帮助企业制定实施针对性的整改提升措施,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动员部署记录资料、自查自改问题隐患清单(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及整改情况等由市级应急管理局收集整理后于9月10日前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工贸行业安全监督处。
(三)市县执法阶段(2024年9月30日前)
各地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按照市县联合和“领导+专家”模式,对辖区企业全覆盖执法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检查执法,对开展专项整治不认真、不彻底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风险较高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推动企业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一步促进专项治理落到实处,逐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条件。各地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工作总结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工贸行业安全监督处。
(四)省级核查阶段(2024年11月30日前)
省应急管理厅将成立工作组,对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交办市级应急管理局督促整改(附件3),按照重患必停要求,下达执法文书,依法依规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安委会督导河南反馈意见和对照应急管理部铝加工(深井铸造)专家指导服务标准,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安全生产问题短板,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落实落细排查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肃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形成自查报告和问题隐患整改台账,按照隐患整改有关规定确保闭环整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组织实施对照自查和隐患整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和履行执法职责,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并积极整改的不予处罚,对企业自查走过场、问题整改不彻底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同时要以安委会办公室名义通过发提醒函、召集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综合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发改(企业设立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工信(行业主管和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商务(再生资源回收部门)等部门落实管理责任,通过优化产业政策、严格核准备案、强化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把关等方式,综合施策推动企业实施技术升级和设备设施智能化改造,提升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地要从严从紧、理直气壮执法检查,要按照整改一批、处罚一批、关停一批的要求,保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存在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关键安全设施未正常投用等重大隐患和风险较大一般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工停产整改,严格落实行政处罚、通报曝光、联合惩戒等措施。对未经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擅自从事金属冶炼生产作业活动的,严格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应急管理部《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反刑法的,依据行刑衔接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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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