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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时间:2024-03-05 来源:宣传训练处 分享: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起草了《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5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hnsyjgltxcc@163.com)。联系人及电话:何世翔,0371-65919732。

  附件:

  1.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wps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3月5日

附件1

  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有效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以及自主开展上述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全省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或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章 机构建设

  第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3名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管理人员。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1名大专以上学历专职安全培训负责人。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设置有培训教学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学员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后勤服务等内设部门,职责明确。

第三章 培训场所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自有或签署3年以上租用合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配备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的所有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应当具有同一门牌地址或处于同一物理位置。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应当独立和相对集中,不得与其他单位共有或交叉。所有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不得占用公共资源。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申办培训机构的,培训机构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应独立隔开,不得影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和大中专院校正常教学。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开展理论教学的建筑层数不高于5层,实际操作培训的建筑物层数不得大于2层,且不得设置在地面以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除外)。

  第十六条 培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符合GB55036和GB55037的要求,并依据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七条 培训场所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被占用、堵塞、锁闭。

  第十八条 理论培训场所应具有至少1间满足60人以上培训需求的理论培训教室。理论培训教室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

  第十九条 理论培训教室应当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宽敞明亮,桌椅完整。

  第二十条 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应满足《河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配备标准》,保证实际操作培训效果。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对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安全、可靠。

第四章 安全培训教师

  第二十二条 专职教师是指与安全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学工作,具备安全生产类别应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学能力的人员。专职教师年龄应不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持续在安全培训机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三条 兼职教师是指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聘请,兼职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学工作,具备安全生产培训类别应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学能力的人员。兼职教师年龄应不65周岁。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具有5名以上专职安全培训教师。兼职安全培训教师数量不限。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应当在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注册登记,并接受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考核。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讲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课程的安全培训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专业技术能力:

  (一)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相关行业类别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高级职称;

  (三)具有在相关行业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以上经历并取得相应行业类别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取得相应行业类别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5年以上,或者现任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家;

  (四)具备相应安全培训类别教学能力。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讲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课程和实际操作课程的安全培训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专业技术能力:

  (一)理论培训教师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实际操作培训教师不限专业学历);

  (二)取得与所授课程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5年以上,或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年以上;

  (三)具备相应安全培训类别教学能力。

  第二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符合安全培训教师条件的可担任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教师。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讲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课程的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每个行业类别应配备2名以上,且专职教师不少于1名。讲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课程和实际操作课程的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每个特种作业类别应配备3名以上,且专职教师不少于1名。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专职安全培训教师应当与安全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专门从事安全培训教学工作。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有效期限不低于3年。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应当与安全培训机构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有效期限不低于3年。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不得与两家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满足相关专业学历、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要求和实践经历的专(兼)职安全教师可以承担多个安全培训类别课程。

  第三十四条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理论培训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或高级职称。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讲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课程的具有在相关行业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以上经历并取得相应行业类别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取得相应行业类别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5年以上,或者现任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家;

  (二)取得与所授课程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5年以上,或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年以上;

  (三)具备相应安全培训类别教学能力。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制、培训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培训教学评估、培训档案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编制符合GB/T29639的火灾、踩踏、触电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预案。

  第三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教学评估考核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与方法、课件、培训效果等。

  第三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教材与课件定期更新、审核机制,确保适应相应行业发展趋势和满足安全培训大纲要求。

第六章 安全培训机构报告程序

  第三十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前应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一式三份)报告当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局、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称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书面报告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情况报告表》基本情况报告、自查报告;

  (二)教学办公场所平面图、教学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证明材料;

  (三)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管理人员一览表、管理人员个人证明材料;

  (五)安全培训教师一览表、安全培训教师个人证明材料;

  (六)办公设备清单、办公设备购置证明;

  (七)实际操作设备设施购置证明及各培训类别主要操作设备图片;

  (八)报告人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新安全培训机构书面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安全培训条件现场核查。安全培训机构经核查评估具备必备条件,且评估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四十二条 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核查通过的,应将报告人书面材料签署意见后报省应急管理厅存档,并在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官网予以公布。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根据情况对省辖市签署上报的报告人情况进行抽查,报告人虚假报告或条件不具备的不予存档公布。

  第四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报告不符合再次报告的,距前一次报告时间间隔不低于6个月。

  第四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报告应当至少包含两个以上特种作业类别培训业务,不支持申请只讲授理论课程的培训机构。

  第四十五条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在河南开展培训业务的,运营单位应当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运营单位基本情况、合规运营承诺书、河南省线上安全培训平台基本情况报告、自查报告、内设机构和职责、授课教师情况、课程内容与培训大纲符合性说明、产权和著作权证明、管理制度、运营保障设备设施等。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经核查评估具备必备条件,且评估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四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法人或者实控人发生变更、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搬迁、培训业务增项或者变更等办理流程参照初次报告进行。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四十七条 理论培训可以采用线下或者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开展。实际操作培训应采用线下培训方式开展。

  第四十八条 培训课程及学时应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线下培训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线上培训每学时不少于30分钟,线下理论培训学时不应低于相应培训大纲规定理论培训学时的30%。

  第四十九条 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当配备学员身份信息录入和识别功能的考勤设备。

  第五十条 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当配备具有联网和存储功能的监控设备,用于对线下培训全过程监控并录像。

  第五十一条 使用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对线上培训教学进行全过程管理。使用非自主开发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还应与平台运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网络数据保密要求和安全责任。

  第五十二条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应当采取视频点播形式教学,且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功能:课程管理、实名注册、远程教学、交流互动、学习记录、学时证明、档案管理、查询统计、人像抓拍、人脸识别、屏蔽快进、防止多点登录、无操作锁屏。

  第五十三条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应当与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系统实现对接,便于应急管理部门实现线上监管。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培训教师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职称或技能等级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及其他资质证明材料等。

  第五十五条 培训学员的培训档案以纸质和电子档案的形式进行归档、存放和保管。

  第五十六条 培训学员纸质档案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学员花名册、学员登记表、学员签到表、教师授课记录、教师评价表、教师教学质量分析表、综合质量评价表、综合质量评价分析表等,档案填写规范,签字真实。一期一档装订成册,封面和书脊注明培训期次和培训日期。

  第五十七条 培训学员电子档案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学员花名册、学员登记表、学员签到表、教师授课记录、教师评价表、教师教学质量分析表、综合质量评价表、综合质量评价分析表、培训总结、培训教材与课件、线下培训现场视频记录、线上培训记录(包括学习记录、人像抓拍图片、学时证明)等。电子档案应一期一档,建立电子文件索引,便于查询验证。

  第五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配备专门培训档案管理室。档案室应满足防火、防盗、防潮要求,使用面积、档案柜(架)数量应满足培训档案保存需求。

  第五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六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相关人员的档案建立和更新工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对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情况;

  (四)培训收费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建设质量下降,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建议其退出安全培训业务。

  第六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以下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其退出安全培训业务:

  (一)培训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四)与考试机构勾结举办“包过班”的;

  (五)培训弄虚作假,造成培训“走过场”的;

  (六)近三年年度培训数量较少,安全培训收入不足以维持培训机构正常运营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违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六十六条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有以下行为的,应当主动退出河南省域线上安全培训业务:

  (一)平台建设质量下降,不能有效维持线上培训工作的;

  (二)伪造、篡改学员培训信息的;

  (三)泄露培训机构或学员数据信息的。

  (四)线上培训管理档案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线上培训管理功能缺失、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开展除特种作业人员,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授课教师、实习场地和教学管理等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双方商定,不纳入安全培训机构报告和检查事项。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报告表.wps

  2.河南省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基本情况报告表.wps

  3.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标准(申报).wps

  4.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复核).wps

  5.河南省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评分标准.wps

  6.河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场地标准.xlsx

  7.河南省安全生产线上培训平台基本规范.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