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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宝丰“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11-01 来源: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分享:

  2023年5月16日23时12分许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国道G207与县道X032交叉口发生一起货车与两轮摩托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余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2023年6月6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和宝丰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平顶山宝丰“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依法依规进行了调查。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和洛阳市政府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对事故依法依规进行全面调查。事故调查期间,洛阳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瀍河区交警大队给予了积极配合和支持。同时,市交警支队委托车辆技术检测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了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技术分析、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宝丰县“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货车司机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与摩托车相撞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情况

  1.洛阳市银桥运输有限公司情况

  洛阳市银桥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8602069X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胜利,注册资本:200万元。营业期限:2011年11月1日至2031年10月31日。住所:洛阳市瀍河区301国道小李村段北侧。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运输(凭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19年10月16日。

  截至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名下有大型车辆145辆,其中重型半挂牵引车48辆,重型挂车45辆,重型仓栅式货车26辆,重型自卸货车20辆,重型栏板货车4辆,重型厢式货车1辆,轻型自卸货车1辆。

  “道路运输许可证”信息,证号:豫交运管许可洛字:410302500433号,业户名称:洛阳市银桥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瀍河区301国道小李村段北侧,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运输(凭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5日,核发机关: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21年9月22日。

  2.公司有关人员情况

  公司共有工作人员8名,驾驶员87名。法人王胜利占66.5%的股份,金玉鹏占33.5%的股份,经调查了解,金玉鹏不参与公司经营。总经理楚楠,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6日23时8分许,张财旺驾驶豫CS6817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驶出宝丰县前营乡马庄村北前兴石子厂上国道G207自北向南行驶,于当晚23时12分行驶至国道G207与县道X032交叉口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与由东向西行驶由李远志驾驶的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远志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乘坐人李少刚、解振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事发后,张财旺并未停留,驾车驶离现场。两个小时后返回现场查看,接着又驾车回到汝州市家中。次日上午10时,在汝州市投案自首。

  (三)事故车辆情况

  1.事故车辆一(豫CS6817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该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机关: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证日期:2022年4月20日,车牌号码:豫CS6817,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洛阳市银桥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为洛阳市瀍河区310国道小李村段北侧,使用性质为货运,品牌型号:陕汽牌SX33105C486B,发动机号:1417L807241,车身颜色:红,机动车状态:正常,初次注册登记日期2018年5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核定载人数:2人,实际载人数:1人,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5500kg,核载质量:15370kg,外廓尺寸:11550mm(长)2550 mm(宽)3450 mm(高),实际外廓尺寸:11550mm(长)2550 mm(宽)3650 mm(高),货厢内部尺寸:8600 mm(长)2350 mm(宽)1500 mm(高),交强险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期间:自2022年6月16日16时0分至2023年6月16日16时0分止,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6月17日0时0分至2023年6月17日0时0分止。该车有15条违法记录,均已处理。

  2.事故车辆二(无号牌五羊本田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辆未进行登记注册,车辆实际所有人李永俊,系李远志(摩托车驾驶人)的父亲,该车系李永俊于2021年购买的二手摩托车。

  (四)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张财旺,男,46岁,户籍所在地:汝州市小屯镇李庄2组,豫CS6817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10401183253,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6月22日,审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2日,驾校名称:平顶山市平安驾校,发证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

  2.李远志,男,18岁,户籍所在地:宝丰县观音堂乡观音堂村7号院,系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

  经调查和检验鉴定,事故发生前,张财旺身体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无精神病史,无矛盾纠纷。事故发生时无使用手机等影响安全的行为,排除酒驾、毒驾。

  (五)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为十字路口,位于国道G207与县道X032交叉口处,国道G207呈南北走向,路宽12米,沥青路面,县道X032呈东西走向,水泥路面,路宽11米。该路口设置有交通信号灯,有标志、标线,路口无路灯照明,该路口国道限速40公里/小时,未设置震荡标线。(事后已增设路灯照明和震荡标线)。

  (六)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3人死亡,分别为:1.李远志,男,18岁,户籍所在地:宝丰县观音堂乡观音堂村7号院,当场死亡;2.李少刚,男,14岁,户籍所在地:宝丰县观音堂乡观音堂村7号院,系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乘坐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解振恒,男,13岁,户籍所在地:宝丰县观音堂乡余家村47号,系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乘坐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七)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事发当日为晴天,事发时间为深夜,地表温度为20.4℃,无降水。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3年5月16日23时15分许,宝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在大营国道红绿灯去观音堂十字路口,看到一起交通事故,现场人撞的不轻,有人员在地上躺着。”

  (二)事故响应及现场处置情况

  接到报警后宝丰县公安局迅速调集交警、刑侦、派出所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加强现场管控,设置车辆分流点,维持现场秩序,现场救援有序进行,同时协调医疗部门全力抢救伤员。23时45分120到达事故现场,伤者被送至医院进行抢救。5月17日1时许,道路恢复正常。

  宝丰县政府及公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同志在接到汇报后连夜带领人员到达现场,并对处置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专家指导先期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摩托车驾驶人李远志当场死亡,两名伤者李少刚、解振恒分别被送往宝丰县中医院和宝丰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7日0时10分,解振恒经抢救无效死亡。17日1时许,李少刚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宝丰县委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善后处置稳妥有序;各级部门信息流转顺畅,上报及时准确;能够及时发布事故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和负面舆情,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为:张财旺驾驶豫CS6817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自北向南行驶至国道G207与县道X032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与李远志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骑乘摩托车的3人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事故车辆(豫CS6817重型货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致使该车驾驶员心存侥幸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

  2.车辆超速。事发路段国道G207限速40km/h,豫CS6817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5-47km/h,超过限定时速。

  3.摩托车无证超员驾驶。摩托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同时存在超员违法行为,增加了交通事故的伤亡后果。

  4.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洛阳市银桥运输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挂靠公司,其主要通过收取挂靠车辆“管理费”、车辆保险返还款等方式牟利,对挂靠车辆重收费、轻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对挂靠车辆和驾驶人员日常管理严重缺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而不用”,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致使事故车辆(豫CS6817重型货车)出现违法安装翻牌器、车厢改装等情况,事故货车驾驶人疏于培训、安全意识淡薄未按交通信号通行酿成事故。

  5.视距不良。该路口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存在建(构)筑物,妨碍安全视距。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洛阳市银桥运输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挂靠单位)

  洛阳市银桥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对公司挂靠车辆管理流于形式,存在安全教育培训签字造假、车辆安装翻牌器、加装杠灯和车厢改装、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等多种违法行为。

  (二)宝丰县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地)

  1.宝丰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对事故发生路口西北角和东北角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构)筑物影响行车视距问题,未能及时向属地政府反映解决,导致该隐患长期存在直至此次事故发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履行公路安全畅通的保障工作职责不力。

  2.宝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深入,开展路域环境治理不彻底,在路域巡查中未发现大营路口(国道G207与县道X032交叉口)存在的安全视距不足等安全隐患,联合交警部门开展货车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存在不足,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不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不到位,执法监督检查不到位。

  3.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事故车辆存在安装翻牌器、车厢改装和加装杠灯,事故货车驾驶人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事故摩托车驾驶人无证驾驶、超员等行为,对治理机动车辆和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有差距。联合交通执法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

  (三)洛阳市监管部门(事故车辆挂靠公司属地)

  1.洛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开展普货运输行业管理事务性工作不认真、不规范、不严谨,做为行业监管部门,对在洛阳市银桥运输有限公司(事故车辆豫CS6817号重型货车挂靠公司)检查出的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未能及时跟踪督促,也未抄告执法部门,致使该公司管理隐患长期存在,形成监管漏洞。

  2.洛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不到位;对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深入、不全面,开展执法方式单一,主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执法检查内容和项目(仅16项)有限,主要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法效能有待提升;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力度不够,其中伊滨大队未发现、纠正和查处洛阳市银桥运输有限公司(事故车辆豫CS6817号重型货车挂靠公司)存在的法定代表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规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且部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严格执行、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安全教育和培训严重缺失且档案存在造假、应急预案编制不规范且未定期开展演练等多项问题。

  五、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洛阳市银桥运输有限公司

  (1)张财旺,男,群众,洛阳市银桥运输有限公司挂靠车辆豫CS6817号重型货车司机,其存在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和超速行驶,且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及不按规定悬挂号牌等违法行为,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张财旺的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财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依法追究其交通肇事罪(目前,张财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王青香,女,群众,洛阳市银桥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经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协助法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公司挂靠车辆、驾驶人员建档管理不细致,开展车辆安全检查和管理流于形式,未跟踪登记挂靠车辆状态信息,协助法定代表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扎实,工作敷衍塞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撤销其公司安全经理职务,不得再担任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3)王胜利,男,群众,洛阳市银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职责不到位,未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规范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完善且部分规章制度未严格实施,对公司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安装翻牌器和车厢改装等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和培训严重缺失且本人参与培训档案造假,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其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30日宝丰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楚楠,男,群众,洛阳市银桥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未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事故车辆安全隐患,组织编制的应急预案不规范且未进行定期演练,建议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五条之规定撤销其该公司总经理职务、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洛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宝丰县(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

  宝丰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5)王贯正,男,中共党员,宝丰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党支部副书记兼任路产路权法规股股长,履行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职责不力,2016年后未开展过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安全隐患排查,致使事发路口(国道207与县道032交叉口)安全视距不足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不能有效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其在明知该隐患的情况下,未向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反映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方面的直接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6)朱树鹏,男,中共党员,宝丰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宝丰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推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不力,未做好全县涉及公路安全通畅的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缺失,落实交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全面不深入,未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纳入专项整治行动中。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宝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程惠杰,男,中共党员,宝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党支部书记,负责大队日常全面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深入,开展路域环境治理不彻底,在路域巡查中未发现事发路口存在的安全视距不足等安全隐患,联合交警部门开展货车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存在不足,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不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不到位。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8)尚小伟,男,中共党员,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履职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够深入,打击机动车辆和驾驶员违法行为力度有待加强,组织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隐患点段排查、整改不彻底。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成其向宝丰县公安局党委作出深刻检查,由局党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3.洛阳市(事故车辆挂靠公司属地)有关部门

  洛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9)王建军,男,中共党员,洛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老城瀍河所所长,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深入,开展货运行业安全的事务性工作不认真、不规范、不严谨,存在未督促企业按期报送整改报告、对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未到企业进行复查和核实、记录内容不规范不完善不明晰、需立案进行处罚的问题未抄告交通执法部门等问题。对事故单位开展的安全事务性工作不认真、不严谨,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洛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0)李柏强,男,中共党员,洛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滨大队大队长,对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不深入,执法内容单一,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力度不够,未发现、纠正和查处洛阳市银桥运输有限公司(事故车辆豫CS6817号重型货车挂靠公司)存在的法定代表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规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且部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严格执行、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安全教育和培训严重缺失且档案存在造假、应急预案编制不规范且未定期开展演练等多项问题。对事故单位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洛阳市银桥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对挂靠车辆进行管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制定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完善;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安全教育和培训严重缺失,教育和培训档案不健全且存在造假情况;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落实不严格且会议记录内容不完善;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进行编制,未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对挂靠车辆安装翻牌器、加装杠灯和车厢改装、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等多种违法行为失察失管等。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和事故情况,建议由洛阳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车辆豫CS6817号重型货车挂靠公司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洛阳市银桥运输有限公司及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进一步树牢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平顶山、洛阳两地的客货运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上级安排部署,认真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增强忧患意识,守牢安全生产底线,有效防范遏制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洛阳市银桥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动态监管,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落实客货运车辆维护、检测等强制性安全措施,严禁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运用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丰富执法方式和执法事项,不断提高执法覆盖面,增强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

  (四)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议宝丰县政府针对此次事故出现的问题一是要查漏补缺,加强货运车辆集中、交通事故多发等路段的巡逻管控,加大对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疲劳驾驶、超速、车辆改装、无证驾驶、超员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加强各部门协同合作,共同开展超限超载治理;二是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教育宣传,尤其是对驾乘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观念,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当好自己安全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三是对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构)筑物造成的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检查,要以案促改、举一反三,对道路安全设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点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5.16”事故调查组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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