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20日 | |
标 题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 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应急 〔2023〕155号 | 发布时间 | 2023年09月22日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 的通知
豫应急 〔2023〕155号
各省辖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审计局:
现将《河南省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0日
河南省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打造覆盖全面、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规范灾害信息员管理,提高“省、市、县、乡、村”五级灾害信息员能力水平,提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救助时效,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为各级党委政府救灾决策提供重要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 《应急管理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灾害信息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结构多元、专兼结合;
(三)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四)相对稳定、科学规范。
第三条 省、市(示范区、航空港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核查评估、会商核定等工作,同时兼顾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险情信息报送等任务,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
第五条 掌握辖区及本单位基本情况,做好日常的自然灾害隐患调查,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和避灾避险自救技能,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
依据政府发布的短期灾情预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等预警信息,及时通过有效方式(短信、电话、应急广播等)传递给本辖区涉灾群众,引导群众做好灾害防范工作。
第六条 自然灾害灾情发生后,及时获取并快速分析评估灾害发生、发展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上报相关灾情信息;视情及时报请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核定;协助做好涉险群众的避险转移、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全面参与灾情核查核定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七条 严格按照灾情统计报送、灾情台账管理、灾情核查评估、灾情会商核定等方面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灾情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灾情信息应通过所在辖区乡镇(街道)逐级上报。
第八条 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灾情采集工作。
第三章 配置调整
第九条 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灾情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处(科、股)室、责任人和灾害信息员配置,灾害信息员一般为专职人员。
乡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统筹安排下开展,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村(社区)灾害信息员一般由村“两委”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工作方式以兼职为主。
企业事业单位灾害信息员一般由负责应急管理的工作人员兼任。
第十条 灾害信息员应当设立A、B角,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适量增配,通过专兼职相结合,确保灾害信息员队伍齐备,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到岗到位,第一时间掌握和报送灾情。
第十一条 灾害信息员实行备案制(或任命制),需逐级向上一级部门或机构进行备案,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灾害信息员数据库。
第十二条 灾害信息员因工作调动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须及时补充调整,新确定的人选应完善备案手续,并在信息员数据库中进行更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半年对灾害信息员数据库核对更新一次,确保在册人员信息有效可用。
第十三条 灾害信息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予以调整:
(一)未能履行好灾情核查上报、灾害隐患排查、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等工作职责的;
(二)未能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有受灾风险群众的;
(三)未能及时上报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传递虚假信息或上报虚假灾情的;
(五)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四章 管理培训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明确培训目标、突出培训重点、确保培训全覆盖。省级负责组织市级、县级和部分多灾易灾乡级灾害信息员培训;市级负责组织本地区县级、乡级和部分多灾易灾村级灾害信息员培训;县级负责组织本地区乡级、村级灾害信息员培训,并督促推动乡镇(街道)定期组织辖区内灾害信息员全员培训,实现灾害信息员培训全覆盖,全面提升灾情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线上线下培训、委托专业机构培训、邀请专家讲课、远程教育、以会代训、模拟报灾演练等方式,开展灾害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灾害应急处置、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核定、“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操作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历年灾害应对和灾情报送实践,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灾情报送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有条件的可以颁发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 各地应推进建立培训师资专家库,结合培训和实际灾情管理工作,加快构建由灾情管理业务骨干、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本地区灾害信息员培训师资专家库,探索建立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培训专家的稳定合作机制。
第五章 经费和装备保障
第十七条 省、市、县、乡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和保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健全和完善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保障机制,为灾害信息员开展灾情统计、灾情核查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十八条 各级、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单位)灾害特点和救灾实际需要,加强覆盖到乡村(社区)的报灾终端建设,为灾害信息员配备用于核查灾情、统计报送任务所需的必要装备。企业事业单位灾害信息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核灾报灾装备。
第十九条 鼓励各地建立灾害信息员保险制度,为灾害信息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灾害信息员人身风险。
第六章 奖励惩处
第二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推动建立灾害信息员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对先进典型应及时通报表扬,对工作成效显著、最大程度挽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要视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因工作开展不力,造成重大敏感灾情信息迟报、漏报等工作失误,或故意虚报、谎报、瞒报灾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履职尽责,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报送灾情信息的灾害信息员,应当视情免予或减轻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将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当地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考核内容,确保工作高效落实,为全面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