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18日 | |
标 题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河南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310446号提案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人大政协提案公开 豫应急字〔2023〕4号 | 发布时间 | 2023年08月28日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
河南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310446号提案的答复
人大政协提案公开 豫应急字〔2023〕4号
廉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关键和特殊化学品项目审批程序的提案》收悉,我厅对提案办理高度重视,进行了深入研究。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新工艺新技术安全风险未知,开展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十分必要
随着化学工业科技进步,产品品种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在化工生产中进行应用,新工艺安全风险未知,若没有安全可靠性论证、逐级放大试验、严密的试生产方案,风险很难辨识,管控措施很难到位,容易发生“想不到”的事故。比如:2017年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9”爆燃事故就是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在不掌握反应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在已停产的车间开展医药中间体的中试研发,仅依据500规模小试结果就盲目将试验规模放大至1万倍以上,由于中间产物不稳定,发生分解引发爆燃事故。工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查找尚未被认知的隐患、提出改进安全可靠性能的措施和方法,降低与创新伴随的安全风险是技术创新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国家对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有明确要求
新型化工工艺的安全可靠性是项目建成后安全性的重要决定因素,也是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中重点关注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41号)第九条规定“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45号)规定:“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将“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列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应急管理部门应执行相关要求。
三、我省积极优化审批(论证)服务,规范开展安全可靠性论证,为提升新工艺项目本质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国家和我省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积极服务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行政许可审批时限全部压缩至法定审批时限的一半以内。为规范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参照浙江、江苏、湖北、山东等省做法,2021年11月省应急厅印发了《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明确了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范围,规范了企业申请安全可靠性论证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清单,细化了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安全可靠性论证专家组专业结构及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实施以来,省应急厅委托省应急管理技术中心,组织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共同参与,已对13个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进行了安全可靠性论证,共提出问题318项,这些问题的整改落实,对提升项目本质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技术方等对项目的工艺危险性和稳定性、固有风险防控措施,以及工艺路线、关键设备、自动化控制等分析不到位,有的问题整改周期较长,在问题整改到位以前省应急管理技术中心无法出具论证通过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持续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审批程序,更好的统筹发展和安全,为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可靠的安全服务。
再次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我省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张亮
联系方式:0371-65919862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