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公示
时间:2023-03-02
来源:安全生产执法局
被处罚人 | 河南中咨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57779635781 |
案件名称 | 河南中咨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评价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应急罚[2023]2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3.2.14 |
处罚结果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2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发现河南中咨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针对巩义达邦化工有限公司的安全现状出具的评价报告中有2处标准引用错误,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
处罚依据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