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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27日
标  题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应急办 〔2023〕19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01日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豫应急办 〔2023〕1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新井煤业有限公司“2·22”坍塌事故和四川巴中市五铜包铁矿“2·26”较大冒顶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省应急管理厅决定从即日起至4月底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在生产、基建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生产系统和尾矿库、排土场。

  二、检查重点

  非煤矿山是否存在违反设计规定改造、灾害治理不到位、长时间处于整合技改、企业管理组织混乱等,露天矿山是否存在台阶高度、工作帮坡角、最终边坡角不符合设计等,地下矿山是否存在不按设计进行支护和设置采场参数、擅自改变支护方式或不支护进行作业、擅自扩大采场参数增加暴露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对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清单》(附件1,以下简称《检查清单》)进行检查。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即日起至3月5日)。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对照《检查清单》逐项自查自改,于3月5日前将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自查报告》,报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应急管理局。

  (二)县局全面执法(3月1日至3月31日)。对拟复工复产非煤矿山生产系统,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在落实《关于做好春节后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23〕10号)要求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对照《检查清单》进行全覆盖执法;对已复工复产非煤矿山生产系统,要组织专家组对照《检查清单》进行“回头看”执法。

  (三)市局重点抽查(3月1日至4月30日)。各省辖市应急管理局要组织专家对现状边坡高度超过100米的露天矿山(不含铝土矿山)和排土场、现状边坡高度超过50米的露天铝土矿山、采深超过800米及单班最大作业人数超过30人的地下矿山、二等以上尾矿库进行全覆盖抽查。

  (四)省厅督导检查(3月1日至4月30日)。省应急管理厅将采取抽查检查、综合督查等方式,对各地开展督导检查(督导分组见附件4),对大检查部署不到位、工作不扎实的地区进行督办,推动巩固提升工作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各项工作。各地要将非煤矿山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复工复产专项执法、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检查、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专项整改等工作与有机结合、一体推进,全面提升工作效能。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完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到位、复工复产安全条件不具备的非煤矿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全面或局部停产整改,直至相关问题整改到位;对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要开展责任倒查,直至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对安全知识能力考核不合格的其他人员,要及时进行补考确认或调整工作岗位。

  (二)强化各方责任。各地要严格执行“领导+专家+仪器”检查模式,提升安全检查效能。地下矿山专家应包含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露天矿山专家应包含采矿、地质等专业,尾矿库专家应包含水工(选矿)、地质等专业。专家要使用专业仪器,对照清单逐项检查并签字确认,科学发现隐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下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意见书》(附件2),督促企业,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科学整改隐患。

  (三)严管各类矿山。对基建矿山,要督促其严格按照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开展建设,坚决杜绝以采代建、违规生产等行为;对生产矿山,要督促其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进行生产,坚决防范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对长期停工停产矿山,要督促其严格履行报停程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复工复产前必须履行相关确认程序,坚决防止无序复工复产。

  各省辖市要于每月5日、25日前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隐患清单》(附件4)报省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及电话:张峰,0371-65919817

  电子邮箱:hnsyjtksc@126.com

  附件: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清单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意见书

      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统计表

      4.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隐患清单

      5.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导分组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