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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01-17 来源: 分享: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河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厅党组(扩大)会暨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11月8日

河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特定行业和领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服务,以及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在河南省开展技术服务的省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三条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本细则附件1中除煤炭开采业以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认可;负责金属非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在国家出台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之前,暂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AQ/T 2075-2019)公布的目录为依据。

  第四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细则的配备标准(附件1);

  (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第五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中,固定资产指的是固定资产净值,鼓励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固定资产评估证明,也可以提供满足条件的书面承诺,提供书面承诺的将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内容。

  第七条 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中,工作场所系自有的需提供房产证明,系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且剩余租赁期不少于1年。

  第八条 专职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与从业单位建立法定劳动关系,并由从业单位缴纳“五险”(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专职安全评价师的专业能力严格按照本细则附件8进行认定,每名安全评价师所认定的专业能力原则上不超过2个,且与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

  第九条 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在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账号,登录后在线提出申请,按照申请类别扫描上传申请材料,纸质版申请材料留存备查。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及所需提供材料见附件2、附件4)

  (二)受理。1.省应急管理厅政务受理中心在线受理企业申请,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进行补正;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在线送达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受理起始日期按申请人自上传补正材料之日计算。

  (三)审查。1.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资质认可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在线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需要专家评审的,由省应急管理厅资质认可部门聘请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审。现场审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但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2.省应急管理厅资质认可部门根据工作人员审查意见或者专家评审结论,至迟于办结日期2个工作日前,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审批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批。

  (四)决定。省应急管理厅做出批准资质认可决定的,在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http://yjglt.henan.gov.cn/)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附件6),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http://120.133.22.112:8095/);不予批准的在线送达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超过法定期限未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视为批准资质认可。

  (五)送达。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资质证书。

  第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书及所需提供材料见附件3、附件5)。省应急管理厅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申请书及所需提供材料见附件3、附件5)。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申请书及所需提供材料见附件3、附件5)。省应急管理厅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申请书及所需提供材料见附件2、附件4)。省应急管理厅收到申请后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并对其出具的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在承担安全评价报告的技术和过程控制审核工作时,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现场勘查、报告编制等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十一)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的。

  (十二)安全评价机构开展非法定评价业务,以“安全评价”的形式出具报告或意见的。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在其网站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查图像影像。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制作《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附件7),通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查询系统告知项目实施地应急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抽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对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省应急管理厅资质认可部门重点对机构的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核查跨区域从事技术服务的外省机构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有关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重点对机构执行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对机构的资质保持、举报投诉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开展现场技术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要求,不得干预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机构的技术服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机构准入障碍。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督查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结果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查询系统,并依法实施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

  吊销、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由省应急管理厅决定。跨区域从事技术服务的省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涉嫌吊销、撤销资质违法行为的,由省应急管理厅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函告该机构原资质认可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与专职安全评价师业务能力配备标准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首次和延续申请书及材料清单

  3.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变更申请书及材料清单

  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首次和延续申请书及材料清单

  5.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变更申请书及材料清单

  6.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公开表

  7.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

  8.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与学科基础专业对照表

  9.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与设备参照表

2019年-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