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 中皓安环科技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149900MA0L5WA71K |
案件名称 | 中皓安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专业能力标准配备专家组成员、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按规定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应急罚﹝2022﹞12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2年8月18日 |
处罚结果 | 警告,并处罚款16000元 |
处罚事由 | 2022年7月20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中皓安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陕州区王家后乡岩根铝土矿(一期)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伊川县张大商贸有限公司鸣皋加油站安全现状评价两个评价项目未按照规定未按规定配备评价人员;2、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陕州区王家后乡岩根铝土矿(一期)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伊川县张大商贸有限公司鸣皋加油站安全现状评价、洛阳氟钾科技股份公司嵩县竹园沟萤石矿一采区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三个评价项目均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按规定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