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2年05月10日 | |
标 题 | 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防汛 [2022] 6号 | 发布时间 | 2022年05月12日 |
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
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豫防汛 [2022] 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0日
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
为规范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保障我省防汛抗旱工作有序、高效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和《河南省防汛应急预案》(2022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防汛抗旱工作新形势,制定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是省委、省政府设立的防汛抗旱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省委省政府成立防汛应急重大事项决策小组,负责防汛应急重大事项决策。
第二条 省防指设指挥长1人,由省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1人,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若干人,分别由分管防汛应急、水利、公安、自然资源、住建等工作的副省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河南黄河河务局局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为省防指成员单位。调整省防指组成,由省防办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商成员单位提出建议方案,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三条 省防指下设省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和省防指黄河防汛抗旱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黄河防办)。分管防汛应急的副省长兼任省防办主任,省防办日常工作由省应急厅承担,省应急厅厅长兼任省防办常务副主任;省黄河防办主任由河南黄河河务局局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河南黄河河务局承担。
第四条 省防指组建9个防汛应急专家指导组,联系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防汛应急工作,在汛期按要求开展驻地督导指导。发生重大洪涝灾害时,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省领导牵头成立前方指导组,驻地防汛应急专家指导组并入前方指导组。
第五条 省防指成立防汛指挥调度、紧急转移避险及救灾、水库河道及山洪灾害防御、城乡内涝防御、地质灾害防御、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防御、应急抢险救援、气象服务保障、防汛救灾物资保障、医疗卫生防疫、电力通信及交通保障、宣传和舆情引导、安全保卫及交通管控、民生保障、专家技术服务等15个工作专班,在省防指统一领导下,由省防办统筹协调调度。
第六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县(市、区)参照省里做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成立工作专班,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领导和指挥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由本级党委、政府批准,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国家部委和省直部门管理的工程单位,按规定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时,按程序和管理权限,原则上由工程管理单位报所在地省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报省防办备案,抄送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指挥机构组成人员涉及2个或多个省辖市的,由管理单位报省防办或省黄河防办批准,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省辖市。
二、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防指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防汛抗旱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综合防、全力救”的牵头抓总作用,履行对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组织研究拟订省级防汛抗旱政策法规;组织制定重要防洪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防御洪水预案(方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组织开展防汛抗旱督察和检查;监督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及重要防洪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防汛抗旱责任人;在防汛和抗旱关键期,组织协调、指导重大洪涝灾害抢险救援救灾、重大干旱灾害抗旱减灾工作,督察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八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防指及省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防总《洪涝灾害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国汛〔2022〕7号)要求,及时向省防指及其办事机构报送防汛抗旱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以及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抢险救援、救灾救助等信息及建议。
第九条 市、县防指和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一流域一案、一市一案、一县(市、区)一案、一乡镇(街道)一案、一村(社区)一案”要求,做好防汛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形成全省防汛应急预案体系。
省应急厅负责编制修订《河南省防汛应急预案》《河南省抗旱应急预案》《河南省防汛紧急避险安置预案》;省水利厅负责编制修订《河南省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河南省海河流域防洪预案(卫河)》《河南省淮河流域防洪预案(淮河干流、洪汝河、沙颍河、涡惠河)》《河南省黄河流域防洪预案(伊洛河)》《河南省长江流域防洪预案(唐白河)》(流域预案包含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以及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重要防洪工程防御洪水方案、蓄滞洪区运用预案;河南黄河河务局负责编制修订《河南省黄河防汛应急预案》;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编制修订《洪涝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修订《地质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修订《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编制修订《防汛交通保障应急方案》;省电力公司负责编制修订《防汛电力保障应急预案》;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修订《防汛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中国南水北调集团中线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编制修订《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防汛应急预案》。
《河南省防汛应急预案》及上述防汛专项预案报省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常务副省长或分管副省长)审批,以省防指文件印发。其他相关行业、部门防汛应急预案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和印发,报省防指备案。
第十条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及大型水库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要求审批后,报省防指备案。黄河干流河南段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报批,报省防指备案。
第十一条 当发生超标准洪水,需要启用蓄滞洪区、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不含黄河、沁河、北金堤滞洪区),由省水利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常务副省长或分管副省长)批准,省防指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复或备案。黄(沁)河堤防弃守、北金堤滞洪区运用实施方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省防指、省防办、省黄河防办工作会议主要包括省防指全体会议、防汛抗旱紧急会商研判会议、防汛抗旱会商调度会议等形式。
第十三条 省防指全体会议由省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省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建立完善防汛抗旱协同联动机制,落实行业防汛抗旱责任,分析防汛抗旱形势,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会议一般每年汛前召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
第十四条 全省防汛抗旱工作会议由省防指组织召开,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省防指领导及成员参加,市县参会人员由省委、省政府确定。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分析研判面临形势,安排部署全省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一般每年汛前召开。
第十五条 防汛抗旱紧急会商研判会议由省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参加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必要时可组织相关市、县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突发重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研究应急对策和措施,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应急抗旱等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六条 防汛抗旱会商调度会议由省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或省防办、省黄河防办主任、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或经授权的负责同志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视情组织相关市、县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为分析研判防汛及抗旱形势,研究防御措施,安排部署应对工作。会议可根据汛情和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召开。
第十七条 省防指办事机构具体承办省防指各类会议筹备工作,并负责督促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省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省防指办事机构报送相关行业落实情况。
四、公文制度
第十八条 省防指、省防办和省黄河防办公文以“豫防汛”“豫防办”“豫防黄办”和“豫防指明电”“豫防办明电”“豫防黄办明电”编号行文。
第十九条 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及队伍调度、重大防汛调度指令等事项,以省防指名义行文,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签发;日常工作事项,以省防办、省黄河防办名义行文,分别由省防办常务副主任和省黄河防办主任或授权的负责同志签发。
第二十条 省防办负责省防指及省防办文件和印章管理;省黄河防办负责省黄河防办文件和印章管理。省防指成员单位需以省防指、省防办和省黄河防办名义行文时,经省防办、省黄河防办审核后按程序签发。
五、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省防指统一部署,根据《河南省防汛应急预案》《河南省抗旱应急预案》《河南省2022年防汛应急工作方案》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每年年底前向省防指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防指成员单位实行联络员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门处室具体负责防汛抗旱工作,并指定1名熟悉业务的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联络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时,按要求加密报送相关信息;必要时,按省防指统一安排集中办公。
第二十三条 全省防汛或抗旱工作快报由省防办或省黄河防办统一发布。省应急厅负责提供综合灾情及抗旱减灾、抢险救援、灾后救助等信息;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水情、汛情、工情及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预警、抗洪抢险、抗旱供水行动等信息;河南黄河河务局负责提供黄河水情、汛情、工情及水工程调度、抗洪抢险、抗旱应急供水行动等信息;省气象局负责提供重要天气报告、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气象产品、雨情及人工增雨(雪)作业行动等工作信息;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供农作物洪涝灾害受灾面积及农田排涝行动、干旱灾害受灾面积及抗旱灌溉行动等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提供城市内涝险情、抢排涝水行动等信息;其他防指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省防指成员单位要按要求参加省防指组织的防汛抗旱检查、会商研判、抢险救援、抗旱减灾、督察指导等专项工作,积极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撑,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省防指办事机构根据省防指领导要求和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情况、推进工作。
六、应急响应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启动省级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省防办常务副主任在指挥中心调度指挥和值班值守;启动省级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省防指副指挥长、省防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在指挥中心调度指挥和值班值守;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按要求到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启动黄河防汛应急响应时,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启动省级防汛Ⅱ、Ⅰ级应急响应,省防指领导在指挥中心实行ABC三班轮换应急值守、统筹指挥调度;15个工作专班在牵头部门相对集中办公;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到指挥中心集中办公,配合省防指领导指挥调度。启动黄河防汛应急响应时,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特大险情和洪涝灾害,省防指前方指导组按照省防指指挥长统一安排,到现场指导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需要省级成立前方指挥部时,报请省防指指挥长同意,由省防指前方指导组会同当地党委政府成立前方指挥部,由牵头省领导担任指挥长,属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长,统筹协调指挥防汛救灾工作。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