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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7日
标  题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应急 [2022] 62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27日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应急 [2022] 62号

各有关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有关非煤矿山企业: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非煤矿山行政许可管理

  一是明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权限。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日常安全监管权限暂保持不变,待省政府研究后再作调整。

  二是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事项。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当按照智能化矿山建设标准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地下矿山新开拓中段应当按照智能化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应当纳入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地下矿山各中段、各采场均应设置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其中至少一个安全通道应当满足救援要求。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应当建立满足救援要求的应急道路,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应当建立应急广播系统。新建湿式堆存尾矿库应当设计双排洪系统,闭库尾矿库应当设计双溢流系统,且应符合《湿式堆存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DB 41/T 1448—2017)的有关规定。

  三是实行尾矿库总量管理。严格执行尾矿库等量减量置换政策,在册的尾矿库经闭库销号后方可作为新建置换指标,市级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域内尾矿库指标置换和调配等事项。磷石膏库的闭库和回采工作仍按照《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59—2016)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强化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监管。非煤矿山企业未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的,市级应急管理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关规定及时提请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需继续组织生产的,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作业单位等施工类企业(以下简称施工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暂缓审批新办许可手续。

  二、强化非煤矿山制度管理

  一是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非煤矿山企业每年第一季度要制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在企业内部和一定社会范围公示;要组织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设备检测检验等材料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是实行施工类企业定期报告制度。施工类企业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本年度内的施工项目及其安全管理等情况,市级应急管理局要汇总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业务的,应当提供三年内施工项目清单。

  三是完善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市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当至少每半年对本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情况通报一次,每季度在本部门官方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上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

  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2年4月13日

word版本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