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打印】

【字体: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公示

时间:2020-10-26 来源:安全生产执法局 分享:

被处罚人

新疆锦绣资源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738372388B

案件名称

新疆锦绣资源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应急罚[2020]4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0年8月14日

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10000.00元

处罚事由

    2020年7月2日、7月13日下午,我厅在对该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焦作市维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化学试剂技改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号:豫安评2020050220)、《焦作市丰裕加油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豫安评2020060242)评价项目的《安全评价合同》中均未显示技术服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该公司未在公司网站公开《焦作市维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化学试剂技改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焦作市丰裕加油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检查记录;2、安景旺、金铁飞询问笔录;3、新疆锦绣资源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维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焦作市丰裕加油站签订的《安全评价合同》复印件;4、新疆锦绣资源工程有限公司网站报告公示页面截图打印件。5、新疆锦绣资源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告》(2020年第2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和第十八条第二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