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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公示

时间:2020-07-14 来源:安全生产执法局 分享:


被处罚人

北京国石安康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5568635236J

案件名称

北京国石安康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全评价项目组组成人员不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应急罚[2020]8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0年7月3日

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5000.00元

处罚事由

2020年6月11日,我厅在对该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抽查的沁阳市凯豪加油站安全现状评价项目(报告编号为豫安评2020040021),项目组组长为王蕾(安全),项目组组成人员为王启锋(化工工艺、电气)、郝捷(自动化)、王勇(安全、机械),缺少化工机械专业能力的安全评价师。抽查的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6万吨合成氨变换降阻节能改造项目安全验收评价项目(报告编号为豫安评2020050096),项目组长为王蕾(安全),项目组组成人员为王启锋(化工工艺、电气)、王勇(安全、机械)、刘驰(机械),缺少化工机械和自动化专业能力的安全评价师。上述事实有该公司《营业执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现场检查记录》、上述两个评价项目过程控制资料、安全评价师王启锋、郝捷、王勇、王蕾、刘驰等5人的安全评价师证、学历证、职称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第(六)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