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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公示

时间:2020-05-25 来源:安全生产执法局 分享:

被处罚人

河南省豫冠安全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576168693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豫冠安全发展有限公司安全评价项目组组成人员不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安监罚[2020]5号(单位)

处罚决定时间

2020年5月18日

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5000.00元

处罚事由

2020年4月23日下午、4月29日上午,我厅在对该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邓州市誉升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搬迁)烟花爆竹专用仓库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豫安评2020040061)评价项目组中专业为“机械”的项目组成员孙召军所学专业为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不符合“烟花爆竹制造业”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对“机械”专业能力的相关学科基础专业要求。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检查记录;2、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邓州市誉升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搬迁)烟花爆竹专用仓库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豫安评2020040061)有关内容的复印件;4、孙召军毕业证书复印件;5、《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公告》(〔2019〕22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第(六)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