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打印】

【字体: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公示

时间:2020-04-25 来源:安全生产执法局 分享:

被处罚人

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5869951160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专业评价人员、未按规定公开现场勘验图像影像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安监罚[2020]1号(单位)

处罚决定时间

2020年4月21日

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10000.00元

处罚事由

    2020年3月24、3月30日,我厅在对当事人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责任公司钢铁产能置换项目一期一步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豫安评2019110181)中项目评价组未配备电气专业评价人员;(二)《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责任公司钢铁产能置换项目一期一步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豫安评2019110181)项目中未在公司网站上公开现场勘验图像影像。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评价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1号令)第十七条第二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和第十八条第二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之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1号令)第三十条第六项、第三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之规定:

    对未按规定配备专业评价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公开现场勘验图像影像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并给予警告,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