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公示
时间:2020-02-17
来源:安全生产执法局
被处罚人 | 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200761698482F |
案件名称 | 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领导未按照规定下井带班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安监罚 [2019]6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19年12月9日 |
处罚结果 | 罚款3.0万元 |
处罚事由 | 2019年11月24日,在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竹峪竖井生产系统矿长庞建国、副矿长张明远未按照规定下井带班,违反《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矿山井下作业带班负责人应当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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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九)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有关负责人未执行现场带班制度的”。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