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
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0726759714 |
案件名称 |
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公司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安监罚 [2019]2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19年5月28日 |
处罚结果 |
罚款4.8万元 |
处罚事由 |
2019年复工复产以来,公司员工吴飞、平麟角和杨正利、王子亚均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相应资格,分别在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粘土矿一采区(2019年3月22日经巩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复产)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齐兴铝土矿十采区(2019年4月15日经巩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复工)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