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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纲要》和我省《实施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6-19 来源:政策法规处 分享:

豫安监管办2017101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家<纲要>和我省<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17615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

国家《纲要》和我省《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安全监管部门法治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国家安监总局贯彻落实《纲要》实施方案的要求,针对我省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依法治理,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推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公正实施,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障。本实施意见中的各项任务措施,除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应当于2020年底前落实到位。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研究提出改革完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陆上油气输送管道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推动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强化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对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机制。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行政管理对象及专家意见,加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审批事项。对安全生产风险大的行政审批项目,严格审批流程,提高审批质量;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者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和规范管理,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实行一个窗口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自2017年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其批准的被许可单位名录及许可范围。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制定并公开强制性中介服务目录清单,坚决整治“红顶中介”,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3.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安全监管权力事项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做到有权必有责,责权相对应,并将相应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规定公布并及时调整本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全面清理规范收费,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收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政府网站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4.完善安全生产立法体制机制。严格落实立法法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机制,遵循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健全安全生产立法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增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自2017年起,对争议较大的重要安全生产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规章的立法后评估,提高安全生产立法的科学性。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和政府规章,要及时提出相关的修改、废止建议。加强安全生产规章的解释工作。

5.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做好《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提交省政府审查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省委办公厅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与河南保监局一起制定《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细则)》。协调省政府法制办,将《河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列入2018年度省政府立法计划。做好强制性标准精简整合、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理顺标准制定体制,推动建立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并根据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及重特大事故教训及时修订。

6. 提高安全生产立法公众参与度。坚持开门立法,扩大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及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草案稿一般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归集和反馈机制。提请审议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时,要在起草说明中对征求意见情况、意见采纳情况作出专门说明。

7. 加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公布、清理、备案等管理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安全生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审查力度,做到有错必纠。

8. 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安全监管局规范性文件一般每2年清理1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在公布规范性文件时明确其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文件失效,确有必要保留的,应重新发文确认。2017年,省安全监管局要完成本部门现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全面归集整理有关文件及其文本信息,2018年实现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开。

(三)推进安全生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9.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程序,明确重大决策范围,对决策主体、决策流程、法定程序、法律责任予以规范,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涉及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安全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安全生产政策及应急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应当通过省安全监管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作出。

10. 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建立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涉及安全生产准入和整顿关闭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11. 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事故警示、形势研判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12. 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推行安全监管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本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法律顾问服务机制,保证法律顾问在研究起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采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13. 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4. 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15.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常态化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推动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的工作机制。

16.推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执法计划制度。2018年底前,省安全监管局要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大小、风险等级等因素,明确监管职责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层级,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行安全监管部门年度执法计划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事项一并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一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17.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自由裁量。认真实施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做好手册的宣传、培训工作,并根据执法需求不断提出修订完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按照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有关安排和要求,推动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现场处理措施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8.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按照省政府要求,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在确保严格执法的前提下,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督促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实行动态跟踪和台账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及机构在新增建设项目审批、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招标投标、贷款申请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严格限制。

19.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各机构、各岗位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问责。2018年,根据总局修改完善的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制定我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20.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21.加强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保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开展文件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督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保障基层监管执法车辆、应急救援用车和执法经费。推动统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标识和制式服装。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2.健全安全监管执法权限的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有效落实公开安全生产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

23.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答复本级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质询和询问,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本部门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落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24.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健全对安全监管部门违法不当行为的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邮箱、12350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告知相关情况。建立完善重要舆情分析、研判和处置机制,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加大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力度,重要舆情形成监测报告,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25.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切实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妥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自2017年起,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在其政府网站分别设立专栏,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等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公开工作,并及时维护、更新。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积极主动、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按照有关工作部署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26.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照单尽责,照单问责,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部门,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7.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安全生产的重点问题治理。加大安全生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28.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健全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动完善公开听证审理方式,纠正违法或不当安全生产行政行为。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对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或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29.改进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等法律法规,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法定渠道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合理诉求。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推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严格落实信访登记受理、转办交办、处理结果告知等制度,切实避免因信访处置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七)全面提高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0.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安全生产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1.加强对安全监管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安全监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考核。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组织开展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推进学法形式创新。把法治教育纳入机关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

32. 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依法履职尽责。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2017年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33.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将推进本部门法治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建设情况,相关报告要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等方式等向社会公开。

34.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法治建设实效作为衡量本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推动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组织互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部门法治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及时予以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加强安全监管部门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落实。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安排和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开拓进取、久久为功,强化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加强安全监管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大力提升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扎扎实实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