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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政〔2014〕63号

时间:2014-10-25 来源:河南省安全监管局 分享:

豫政 〔201463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729

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煤炭企业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其灾害防治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和可靠性,论证结果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未经论证或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区域,严禁一切采掘活动。

  二、矿井垂深超过1200米的区域,暂停一切回采活动。

  三、矿井所采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兆帕(MPa)或瓦斯含量大于6立方米每吨(M3/t),必须采取保护层开采或底()板岩巷预抽煤层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防突措施替代区域防突措施。残余瓦斯压力及含量降到0.6MPa6M3/t以下后,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采掘作业。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划分非突出危险区。

  五、煤与瓦斯突出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必须由煤炭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采掘工作面分段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时,长度不得小于500米。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消突后,必须进行区域效果检验。一旦发现指标超限或其他突出预兆,必须继续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严禁进入区域治理不达标煤层采掘作业。

  六、冲击地压灾害严重矿井掘进及回采工作面要积极推广大断面复合支护和充填式开采工艺,提高抗冲击地压能力。合理安排采掘布局,降低回采工作面推进速度,科学留设煤柱,严禁在应力集中区域或孤岛煤柱内进行采掘活动。严禁采用放顶煤一次采全高开采方式。

  七、所有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做到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综合运用物探、瞬变电磁、钻探等勘查技术查明矿井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情况,重点查明老空水、断层水、承压水等水患威胁。矿井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排查不清的,严禁一切采掘活动。

  八、新建、改扩建、产业升级及技术改造等煤矿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凡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生产矿井,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下矿井只允许1个采煤工作面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配套布置1个解放层回采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保护层开采工作面除外)淘汰单体液压支柱配π型钢梁支护,必须采用液压支架或悬移支架进行支护。

  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核减后的生产能力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或部门向煤矿下达超核定生产能力的生产指标和任务,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十、从严查处煤矿各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煤矿,撤销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立即停产整顿,同时对煤炭企业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